2022-01-21
透過此實務案例了解運用產品外觀之紋路亦可能侵害他人商標權,並提醒設計業者在設計產品外觀時應留意之重點。
蔡朝安 主持律師/王萱雅 資深律師/李旻珊 律師
近年有平價包包品牌仿製知名精品業者之皮包紋路而造成之侵權爭議,惟不同於一般註冊商標名稱侵權事件,此案例涉及以「產品外觀之紋路」作為商標。透過此實務案例了解運用產品外觀之紋路亦可能侵害他人商標權,並提醒設計業者在設計產品外觀時應留意之重點。
A公司為全球知名之時尚品牌,所屬EPI系列皮包於74年首度問世,其特色在於皮革上壓製獨家水波紋圖樣,該等系列商品推出至今已30個年頭,已成為暢銷經典品牌款式之一,且A公司自92年即就上開水波紋圖樣在我國註冊取得第01074587號「水波紋圖樣」商標權,並經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為著名商標。A公司主張,B公司未經A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該公司之網路及實體營業據點,販賣侵害A公司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產品,該等產品使用與系爭水波紋商標完全相同的圖樣,並抄襲A公司販售之包款,廣告文案並以系爭水波紋商標為宣傳重點,顯屬將水波紋圖樣作商標使用無疑,實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並有侵害系爭水波紋商標之故意過失存在。B公司主張系爭水波紋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不足以成為表彰A公司皮包商品之標識;系爭商標圖樣作為紋飾使用,乃業界常態,且B公司亦將其商標附於皮包上,故B公司未以水波紋作為商標之使用。
首先說明商標法第5條第1項關於商標使用之判斷因素,以確立侵害商標之前提要件,即B公司係「使用」系爭商標圖樣;再者,說明法院認定B公司使用系爭商標圖樣足以構成侵害商標權之理由。
按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即為商標之使用。而判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應綜合審酌其平面圖像、數位影音或電子媒體等版(畫)面之前後配置、字體字型、字樣大小、顏色及設計有無特別顯著性,並考量其使用性質是否足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暨其使用目的是否有攀附商標權人商譽之意圖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故若以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上,即為侵害商標之行為,無庸再審酌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透過此案例,值得設計產業業者於設計產品外觀時,留意以下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