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財政部3月25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不受稅款金額限制,相關原則重點如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
適用期間 |
稅捐繳納期間在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 |
適用稅目 |
包含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等各項國稅及地方稅 (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不在受疫情影響的適用範圍) |
展延優惠 |
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 |
i. 經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ii.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收驟減 (例如: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或〝108年12月以前之6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
適用對象 -個人 |
i. 經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ii. 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依規定實施減班休息者 iii. 其他受疫情影響 (例如:被減薪、非自願性離職,或該月工作日不及原來之1/2且達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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