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分期繳稅不受稅款金額限制 適用對象明確化

2020-03-26

財政部3月25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不受稅款金額限制,相關原則重點如下:

  1. 稅捐繳納期間在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
  2. 包含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等各項國稅及地方稅
  3. 適用對象包含
    1. 營利事業
      1. 經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2.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收驟減(例如: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達15%)
    2. 個人
      1. 經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2. 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依規定實施減班休息者
      3.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 (例如:被減薪、非自願性離職,或該月工作日不及原來之1/2且達2個月)
  4. 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

  1. 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不屬因疫情影響而不受金額限制之適用範圍。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108年度所得稅者,需在今年5月31日(或符合展延者為6月30日)繳納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3.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仍有所得稅法第39條前十年虧損扣除之適用,惟仍應注意,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將被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再享虧損扣除的優惠。

Notes to Editors

適用期間

稅捐繳納期間在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

適用稅目

包含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等各項國稅及地方稅

(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不在受疫情影響的適用範圍)

展延優惠

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

i. 經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ii. 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收驟減

(例如: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或〝108年12月以前之6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適用對象

-個人

i. 經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ii. 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依規定實施減班休息者

iii. 其他受疫情影響 (例如:被減薪、非自願性離職,或該月工作日不及原來之1/2且達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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