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制度 將商業專業知識引入法院審判

2018-12-08

  • 「商業法院與專家證人論壇」於2018年12月7日舉行,由臺大法律學院商事法中心與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為主辦單位,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協辦單位,邀請國內外學術界及實務界專家,就商業專業知識如何進入法庭進行座談交流,期能促使擷取既有制度之優點並改進其缺點,以建置完善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

「商業法院與專家證人論壇」於2018年12月7日舉行,由臺大法律學院商事法中心與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主辦,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協辦單位,邀請日本一橋大學法律學院阿部博友教授介紹日本的専門委員制度及運作實務,以及邀請司法實務界的臺中地方法院陳學德法官、智慧財產法院蔡志宏法官,法學界臺大法律學院邵慶平教授及吳從周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張心悌教授,加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主持律師及鍾元珧合夥律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國佑會計師,就目前正在籌設中的商業法院未來應如何將商業專業知識經驗引入法院審判,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邵慶平、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理事長蔡揚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暨聯盟事業執行長周建宏、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均到場致詞。

我國鑑定人制度運作現況及批評

我國現行訴訟法上定有鑑定制度,透過法院選任專業人士提出鑑定意見做為證據資料,以協助法官認定涉及專業的事實。然而,因鑑定人必須由法院選任,當事人不得自行主張鑑定意見;且實務上多由機關鑑定,實際鑑定人無須到庭接受當事人詰問,外界開始認為鑑定人制度對於當事人程序保障不足,應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專家證人。英美法上的專家證人功能如同我國法上的鑑定人,但其不僅可由法院選定,亦可如一般證人,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於法院,且兩造當事人對專家證人有交互詰問的機會,以澄清其意見之證據價值。

目前已提出的民事訴訟法草案,則在鑑定人之外,參考日本專門委員制度,在法院中增設專業委員,以輔助法官審理案件。

日本專門委員制度及其運作現況

日本一橋大學法律學院阿部博友教授表示,日本法如同台灣法採取鑑定人制度,但同時另有專門委員制度,專門委員提供法官專業知識經驗的諮詢,由法院決定是否有必要引入程序;專門委員的意見不能作為證據,因此也不需要接受當事人詰問,性質上可說是法官之輔佐人。

阿部博友表示,目前日本法院有超過1700名的專門委員,分屬不同專業領域,其中數量最多的是醫療領域,其次為建築領域,再者為智財領域,而最常運用專門委員的案件則為建築領域,以求有效協助法官審理案件。有專門委員參與的程序,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機會顯然較高。

刻正研擬中的商業事件審理法  考慮參酌英美法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鍾元珧律師指出,我國鑑定制度在實踐上的現實問題,歸結有二:一是由法院來決定審判中是否需要專家意見,是否適當;二是是否需要賦予當事人對於專家意見進行有效詰問的機會。鍾元珧認為,重點不是我們稱呼法庭上的專家為鑑定人還是專家證人,而是從根本上來看,到底是法院還是當事人是訴訟程序的主體;既有在智慧財產法院的技術審查官、目前民事訴訟法修正在討論的專業委員制度,以及商業法院擬設置的商業調查官,雖然均能在某種程度上協助法官認定專業事實,但對於當事人在意的程序保障,包括實質的選任決定權以及有效詰問機會,均仍繫於個別法官的態度。

蔡朝安律師表示,商業事件所涉商業領域多元,而且對於商業上的各種習慣,原則上應該在商業市場中的人會比較熟悉,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找到適當的商業調查官進入法院,可能仍需要多加討論。陳學德法官也認為商業事件不太可能找學者或是機構來鑑定,所以專家人選的產生需要進一步思考。

吳從周教授則以自身擔任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委員的經驗指出,專業諮詢委員事實上確實影響審判者的心證。民事訴訟法草案對於專業委員設定是輔助機關,所以要由法院來選定,能夠做的是透過說明方式來協助法院,專業委員不能做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因為專業委員只是「說明」,所以當事人不能對其發問,法院也不能作為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會影響法官心證的事項,都應該給予當事人直接的詰問權。這些專業人員不是單純的輔助法官,他們是輔助法官形成心證,為了避免影子法官,不該從形式認定是否要賦予當事人對於這些專業人員有詰問權,而應該實質認定。

蔡志宏法官則認為,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就如同法官助理,如何能夠做到每一次溝通都讓當事人有詰問機會,有現實上的困難,是否有必要也值得再思考。但對於鑑定人制度,在實際的操作上,我一定會選當事人提出的,雙方都有自己想要的我也都選;有爭執時,我會讓兩造詰問鑑定人的背景,甚至兩邊的鑑定人也可以互相對於對方意見提出疑問或說明。

張心悌教授則表示,技術審查官會被認為是影子法官,是因為科技與法律的難度及差異非常大,但是商業與法律的差異沒有這麼高,法官應該可以透過專業法庭的訓練去增加此部分專業,不至於完全被調查官牽著走。目前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的討論中,有在考慮是否引入專家證人制度,他與鑑定人的不同在於可以由當事人選任;並引入英美法上的案件管理精神,先進行資格審查會議,專家證人必須利益揭露。如果當事人選了專家證人,法官仍有疑問,可以自己再選鑑定人。且預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人證規定,讓當事人詰問,並且可以讓專家證人之間彼此發問討論。

劉國佑會計師以自身擔任國際商會仲裁程序中專家證人的經驗表示,專家證人一開始就要被審查是否有利益關係;專家證人費用雖然是當事人出,但是專家證人要對仲裁庭負責。若雙方均有專家證人,專家證人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先提出各自的報告,最後提出共同報告。途中也可能會有專家證人辭任,例如在當事人不願意提供資料,導致專家證人無法繼續工作的情形。

最後,邵慶平教授指出,英美法對商事實體法的影響之後,現在出現對於程序法的影響;商事法院未來的設置及運作會對於其他法院有什麼影響,值得關注。目前看來,雖然在商業法院可以引進專家意見的方式很多,但法官如果認為不需要,可能影響制度的美意,重點是我們需要活化的法官,了解根本的癥結,以靈活的運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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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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