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新冠肺炎疫情仍持續延燒,勞動部已發布解釋令,因配合防疫或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必要時,可依據勞基法規定使勞工加班,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可不受一日不超過12小時之限制,延長工時也不併入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限度計算。
不過企業在適用這項函令使勞工加班時,須留意兩大注意事項。
在發生事變時,企業可依據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規定使勞工加班,不受相關工時上限限制,而所謂的「事變」,包含重大傳染病,當然也涵蓋了新冠肺炎,因此勞動部也分別在今年2月及3月透過解釋令說明,配合防疫、復原相關工作時,可適用前述延長工時規定。
這項解釋令的適用對象,包括因防疫所須,有延長工時需要者,例如醫療院所、生產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等,以及相關生產、物流、通路商;或是日後為了復原重建工作而須延長工時的製造業、服務業等,都可以適用。
首先要提醒企業,應留意相關通報義務,以及提供適度補休。若是平日、休息日加班,應在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則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也應補給適當休息,在工作前至少有12小時休息。
如果是停止例假、國定假日及特休,也應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事後也應補假休息,如因復原重建而加班,最慢應在工作結束七天內給予休假。
要提醒雇主的第二件事,則是別忘了預防勞工過勞。
勞動部在解釋令中也已經表示,職安法中明訂「過勞預防條款」,雇主必須為勞工妥善規劃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此外勞動部也都有明訂相關指引,來認定何謂過勞。
在勞動部訂定的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包括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等。
依據參考指引,異常事件是指,勞工發病至發病前一天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天災或重大人為事故等嚴重異常事件,包括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工作環境變化等,此外一周內、一個月至半年內,是否工作負擔過重,都是評估是否過勞的相關指標。
實務上,是否造成勞工過勞,往往變成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疫情期間,雇主在要求勞工加班時,仍應留意勞工身心狀況,避免過勞情況,以免最後演變成勞資糾紛,反而在疫情期間徒增勞資雙方困擾。
總而言之,雖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雇主可在部分工時上限規定中獲得一定程度的鬆綁,但雇主仍應審慎運用,該作的法遵都要一一遵守,也應讓勞工適度休息,才能在新冠肺炎肆虐的非常時期,與勞工共同挺過疫情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