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實務手冊(民國一零九年一月最新修訂版)

影響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法,在民國107年8月1日經過重大修正後,近期未再修正;而證券交易法近期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股東會事項的修正,主要係明訂財務報告簽名之程序,稍早一點,則包括員工薪資資訊揭露的強化、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權限的明確化,以及增訂主管機關對於違規處罰的權限。

至於明(109)年度股東常會的議案,除了年度財務報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以及各公開發行公司因應自身需求而提股東常會討論的其他議案外,尚未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108年3月7日修正而修正自身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的公司,亦可以利用這次股東常會予以修正,放寬持股100%的外國子公司對公司的資金貸與限制,並配合法規要求,明定有關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的重大違規事項及改善計畫,應即通知監察人及獨立董事。

除了法規的修正外,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也陸續透過命令或以鼓勵的方式,推動健全公司治理的各項措施,諸如持續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興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持續擴大要求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選舉採取候選人提名制、陸續要求金融業及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人員、鼓勵提早公布財報、強化資訊揭露,以及透過公司治理評鑑制度引導各項具體實行等等。

以下針對108年以來、截至本刊發行前,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股東會事務的新措施,擇要說明如下:

  • 一、財務報告於送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前,須先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
  • 二、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以增加對董事的支援
  • 三、上市櫃公司應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
  • 四、擴大資訊揭露範圍,並強化資訊揭露品質
  • 五、提高上市上櫃公司英文資訊揭露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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