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2
歐盟執委會於昨(21)日發布歐盟版本的課稅提案,對數位化經濟之徵稅儼然成為近期最受矚目的國際稅制焦點。歐盟委員會計劃改革針對數位化企業的徵稅方式,提出兩種提案,一種是長期性課稅提案,另一種則為暫時性的期中課稅提案。其中,暫時性的期中課稅提案計畫將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數位化企業於歐盟所取得的數位化收入(revenues) ,例如線上廣告收入、數位平台收入或出售用戶數據的收入徵收 3%「數位稅」(Digital Tax)。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由於高度數位化產業(highly digitalised businesses, HDBs)具有高度複雜性,主要的特徵包括 : 即便在某市場有豐厚營收卻可能幾乎在當地國家不存在任何顯著或實質的商業活動、營運模式高度仰賴無形資產的安排,以及特別重視使用者(user participation)與數據(data)的使用價值,然而究竟應對數位化經濟利潤創造如何合理課稅,國際間則是眾說紛紜。
早在2015年,OECD就把數位化經濟所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頭號議題,並發布第一項行動計畫(Action 1)報告。
OECD並於2018年3月16日發布2018年的期中報告,進一步提出對於數位化經濟國際課稅的立場與趨勢。這份報告是透過BEPS全面性涵蓋跨國團體(Inclusive Framework) 參與研究,成員橫跨OECD/G20與其他個別國家,一共獲得113個國家所同意。報告目的在於探討在高度數位化時代,企業營運模式與獲利動因隨之變更,在此環境下,需重新檢視納稅主體(nexus)與跨境利潤分配規則( profit allocation) ,並致力訂出一致性的國際徵稅規則。
這些跨國團體將對期中報告中所提出的初步分析意見繼續分析探討,預計於2020年提出最終報告。113個國家亦有共識於2020年最終報告出爐後,將一致性採取新的數位經濟課稅規則。
基於以上背景,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國際租稅徵稅規則所應修正的方向,可分為以下三大立場 :
在尚未建立全球性最終版方案前,目前部分國家已經紛紛採取各種方案,以因應數位化經濟下所面臨的稅收挑戰。例如 :
2018年的OECD期中報告指出,各國若急於先行提出暫時性措施的作法,有其優缺點。這些措施僅處理特殊現象表面本身,普遍缺乏充分理論基礎。此外,可能造成一些負面效果,例如打擊新創數位產業發展、過度徵稅與產生過多法遵與行政成本等。
然而,不可諱言的,對數位化經濟長期不課稅造成的對實體經濟課稅的不公平對待,且部分利潤長期存在應徵稅卻未能徵稅的現象,都促使各國在財政與政治壓力下不得不採取行動改變現狀,縱然現階段仍缺乏全球一致性的解決方案。
歐盟執委會於昨(21)日發布的歐盟版本課稅提案,就是上述針對數位化企業營收徵稅的一個最新的例子,歐盟認為使用者與數據因素是數位經濟關鍵獲利因子,應針對數位經濟在各國創造的營收課稅。歐盟執委會提出的兩種方案簡要說明如下:
長期提案:此提案目標在於改善對於數位化商業模式的課稅方式,以使其與一般實體化商業模式的課稅結果趨於一致。歐盟執委會的資料顯示,數位化企業的平均有效稅率僅約實體化企業的一半,因此必須要改善此不公平的情況。主要提案方向為若數位化企業符合下述三條件之一,將視為在當地存在顯著數位化活動(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應在該歐盟會員國進行課稅 :
至於如何計算應課稅所得或進行課稅,主要將考慮透過數據及用戶所產生的獲利為何,及各種數位化服務的性質等,這將需要更長期性的研議。原則上將走向全歐盟單一課稅機制,透過分攤方式分配跨國企業在歐盟各成員國間的獲利,進行各國的課稅。
期中提案:為了解決目前急迫的數位經濟不課稅議題,歐盟執委會建議將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數位化企業課稅,等到長期性的提案完成後,再轉而採用長期性提案課稅。
此提案計畫將針對在全球年收入逾 7.5 億歐元,且在歐洲年收入逾 5千萬歐元的數位化企業,於歐盟所取得的數位化收入,例如線上廣告收入、數位平台收入或出售用戶數據的收入徵收 3%「數位稅」(Digital Tax),所課徵的數位稅款將公平分配至歐盟各成員國。歐盟執委會估計開徵 3% 數位稅後,每年可創造 50 億歐元稅收。
曾博昇表示,在數位化經濟的時代中,數位化已成為各種產業的獲利趨勢。跨國企業集團從事跨境數位商業活動,將面臨徵稅環境的巨大改變。由於各國稅制措施與立場不同,可能採納不同的國際徵稅規則以及單方面的數位經濟徵稅措施,且新措施接連發布,跨國企業集團必須密切關注各國與各區域的課稅發展趨勢,並做妥善的規劃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