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歐盟於2017年6月21日公布最新反避稅規定草案,要求中介機構自動揭露任何提供給客戶的跨境交易激進稅務規劃(Agressive tax planning)。本項計劃預計2019年1月1日起在歐盟全面實施。一旦法令通過並實施後,台灣企業的任何交易安排,若被認定為符合條件的激進稅務規劃,只要交易一方涉及歐盟國家,協助交易安排或實施的中介機構(含銀行、會計師或律師等)就需將相關資訊在規劃提供後的5日內提交給當地稅務機關,此資訊並將在歐盟成員國間每季度進行交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歐盟此一新政,是近年來全球高舉反避稅大旗下又一個影響深遠的揭露措施。OECD於2015年底發布15項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BEPS)方案,用來打擊跨境避稅安排造成各國稅基嚴重流失的其中一個利器,就是建議各國建立激進租稅規劃揭露制度(第12號行動方案)。加上巴拿馬文件曝光後,委託中介機構設立境外空殼公司可能帶來的稅務侵蝕與利潤移轉風險再度成為舉世焦點。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歐盟對打擊BEPS的立法速度非常快,歐盟執委會在2016年1月已提出一系列反避稅措施議案(Anti-Tax Avoidance Package ,ATAP),要求所有歐盟成員國遵守歐盟反避稅法。該議案重申對BEPS行動方案的支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各項政策及資訊交換預計將陸續於今年至2022年間實施。
曾博昇補充,在上述資訊交換與資訊透明化的背景下,歐盟擬參考BEPS第12號行動方案建立強制性的激進租稅規劃揭露制度。除了委託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外,歐盟執委會已在2016年11月10日及2017年2月16日之間對外徵求意見。基此,歐盟於21日公布強制性的激進租稅規劃揭露制度草案。
曾博昇指出,從目前所看到的資料可以得知,歐盟草案的內容相當程度參照了OECD BEPS第12號行動方案的架構和內容。整理重點內容如下:
要點 |
主要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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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 |
主要申報方 |
稅務顧問為主要申報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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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申報方 |
由納稅人申報,若所有稅務規劃顧問皆不在歐盟,或規劃是由納稅人自身推動執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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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申報規劃類型 |
一旦偵測到跨境交易激進租稅規劃任何一種特徵,就有申報義務( 共5項) |
一般判斷特徵 |
例如: 透過保密條款約定不揭露避稅效益;或酬金的收取與避稅效益相關 |
特定判斷特徵 |
例如: 交易安排產生避稅效益;利用跨境交易在不同國家產生避稅情形;規避資訊交換的安排;與違反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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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申報時點 |
共有兩種時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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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報之處罰 |
在國內法中規定不申報處以罰鍰或其他非金錢處罰 |
曾博昇補充,歐盟即將於2019年實施的激進租稅規劃揭露制度可能會對企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歐盟如何從實務上及資訊保密的角度實施這項制度仍需要觀察。台資企業應密切注意以上新反避稅法規對於企業的影響,並及早進行因應。
此外,台資企業與個人尚需要注意的是OECD所推動針對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CRS法規實施情況,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陳麗媛補充,歐盟國家多數已於2016年開始實施CRS,並將於今年(2017)進行首次資訊交換,亞洲地區包括香港、新加坡、日本及中國等也將於2018年進行資訊交換,台灣日前已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奠定未來實施CRS的基礎,台灣的企業及個人目前均需注意海外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後其租稅規劃安排可能曝光的影響。
曾博昇建議,面對全球反避稅的環境,企業及個人均面臨越來越全面的資訊揭露要求,如何在法令尚未實施前的過渡期間盡快進行調整,並且做好準備,是所有台資企業與個人必須思考的重大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