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公司年底清算 當心稅務風險

2017-08-24 工商時報 劉懿慧

汶萊是許多台灣公司與個人設立境外公司的選項之一,但汶萊政府在去年年底宣布,停止外國人在汶萊成立的國際商業公司(租稅天堂公司,以下簡稱汶萊公司),並強制現存的汶萊公司須在今年12月24日解散或遷址。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目前台商已逐漸撤出,而還未撤出者,應考慮潛在的稅務風險,再決定要清算或遷冊。

許多人面對汶萊的法令要求,通常有兩種做法,首先是「清算」,即是將汶萊公司關閉,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說明,若選擇此方法,應要注意是否有海外所得問題,假設台灣人有汶萊公司而去投資中國,若當初投資100元,現在已漲到1,000元,清算後就是賺900元,等同於產生海外所得900元,有立即實現的狀況。

第二種辦法,就是將汶萊公司變更成其他國家的境外公司,此程序稱為「遷冊」。但洪連盛指出,「遷冊」在許多國家的稅局眼中,是不被了解的稅務法律概念,因此易從形式上被認為等同汶萊公司被解散清算,而產生股權移轉,造成稅負成本。

此外,也要注意欲轉移到他國是否能夠接受該做法,例如汶萊公司欲遷去香港,但香港也許不能接受,企業就必須要用「新設公司」的概念進駐香港,就會產生有如清算的稅務成本問題。

另一位資誠會計師段士良也提及,若台灣母公司投資汶萊公司,汶萊公司有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公司,一旦汶萊公司清算或遷址,有可能被視為直接或間接移轉大陸公司股權而產生稅負。而台灣或大陸稅局目前對汶萊遷址是否視為股權移轉,尚未有定論,也不排除可能遞延稅負,但仍需視個別案件討論。

而對於所遷入的國家也需審慎思考,台灣目前將推動包括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實際管理機構(PEM)等反避稅制度,也將透過共同申報準則(CRS),加入國際金融資訊交換的網絡。

會計師曾博昇則補充,未來集團利潤配置將被攤在陽光下,運用境外公司保留貿易利潤的做法將受檢視,因此在架構調整同時,也須慎選境外公司所在地當地的環境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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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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