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課稅 資誠提4建議

2016-08-18 蘋果日報 陳瑩欣

一、跨境電商間接提供服務  難認定納稅義務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書華表示,跨境電商經營樣態繁多,如何明確定義應予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的跨境電商,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舉例而言,有些跨境電商直接提供電子服務給在台消費者,也直接收取報酬,此跨境電商自然為本次預計修法方向的納稅義務人。但是,若跨境電商間接透過平台提供應用程式或App下載服務並由平台代收報酬,或透過境內電信公司代收報酬,終端服務提供商(跨境電商)或仲介代理人(平台或電信公司)該為納稅義務人有不同見解,其相對應報繳營業稅金額可能也不盡相同。

二、認定勞務使用地  可依買方資訊判斷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周莉莉認為,由於電子服務的特性,消費者大多透過行動裝置使用電子服務,而消費者可能在不同國家之間移動。如果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但偶爾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第三地使用跨境電商提供的電子服務,則屬國外使用的部份,其勞務使用地的判斷究應認屬中華民國境內,還是境外第三地國家。

反之,如果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是在中華民國境外,但偶爾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跨境電商提供的電子服務,是否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此為須釐清之問題。

周莉莉說,目前常見的判斷方式包括買受人的帳單地址、IP位址、付款銀行資料、國際移動用戶識別號(IMSI)國碼或市內電話所在地等,以上判斷方式應可供我國借鏡,並做為立法的依據。

此外,本次修法是針對買受人為我國自然人的交易課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是否在本次修法的課稅範圍內?

周莉莉建議,可參考其他已施行國家的做法,買受人為營業人可被排除在跨境電商的納稅範圍。如果將自然人與營業人的交易皆納入跨境電商的納稅範圍,則需思考搭配設計營業人的進項憑證扣抵方式。

三、修法宜與國際趨勢一致  避免重複課稅

范書華表示,由於國際間各自展開對跨境電商的修法規範,當各國修法就上述認定不一致時,可能產生重覆課稅或均不課稅的情況,而租稅協定並未規範如何避免營業稅的重複課稅,因此,在各國片面修訂營業稅法或消費稅法的同時,修法方向應儘量與國際趨勢一致,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

四、申報方式   基於課稅公平為出發點

至於申報方式,范書華指出目前外界的疑義在於,如果以跨境電商與境內電商課稅公平為出發點,是否允許跨境電商自銷項稅額扣除其取自境內的進項稅額。再者,如果跨境電商所營業務有落入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範圍的項目,是否比照境內電商予以免徵營業稅待遇。

對此,范書華建議,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直接由報稅代理人或營業代理人彙總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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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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