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緩刑」與「良民證」的兩三事

可能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到底是易科罰金還是緩刑?到底是要支付60,000元還是85,000元?甚麼才是最有利的選擇?「易科罰金」及「緩刑」,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會有前科,而影響到所謂「良民證」的申請?以下我們就藉由本次普華時事漫談,向大家說明何謂易科罰金、緩刑及前科,以呼應法官勸勉的「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弄清楚自己的權利」。

蔡朝安 主持律師/魏妁瑩 資深律師/張仕翰 律師

日前報載有位鄭姓民眾因酒駕遭法院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三年,但須向公庫支付85,000元。該鄭姓民眾因不明白判決的意義,亦未請教專業人員,誤以為如要獲得緩刑,必須支付公庫兩項費用共145,000元,乃向桃園地檢署表示「沒那麼多錢可繳」,願意撤銷緩刑。經桃園地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後,鄭姓民眾發現自己誤解判決書意義,原來緩刑三年的條件是只要支付85,000元;而且撤銷緩刑後,只剩二個選項,一個是入獄服刑,另一個是易科罰金60,000元。鄭姓民眾急著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才維持原判決宣告緩刑的結果。

這則新聞還記載,高院法官在開庭聽完鄭姓民眾陳述時,曾勸勉鄭姓民眾要瞭解基本的法律知識,「自己的權利怎麼都不弄清楚」?其實收到這樣的判決書,應該不只鄭姓民眾,可能很多人都是一頭霧水,到底是易科罰金還是緩刑?到底是要支付60,000元還是85,000元?甚麼才是最有利的選擇?「易科罰金」及「緩刑」,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是否會有前科,而影響到所謂「良民證」的申請?以下我們就藉由本次普華時事漫談,向大家說明何謂易科罰金、緩刑及前科,以呼應法官勸勉的「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弄清楚自己的權利」。

「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代替被告被判處的有期徒刑;白話來說,就是被告繳錢給國庫,就不用入獄服刑(以錢換自由)。然而,易科罰金的前提,必須被告所犯的罪並非重罪(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罪),且法院宣判的刑期也必須不超過六個月始可。

然而,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是法院宣判「得」易科罰金,這個「得」,決定權在於檢察官,檢察官仍有可能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的效果」為理由,裁定被告不能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例如,被告屬3犯以上,且每犯都是故意犯罪的累犯,依目前地檢署實務的裁量標準,原則上是不會准許被告易科罰金。

「緩刑」

所謂「緩刑」,即為暫緩執行,類似留校查看的概念;也就是法院對於刑責比較輕(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的制度。以上開鄭姓民眾的例子來說,他被判刑二個月,但緩刑三年,於這段留校查看期間(即緩刑期間),被告如果又因為犯其他案件,被宣判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原來的緩刑將會被撤銷;如果緩刑期間屆滿時,緩刑都沒有被撤銷,則鄭姓民眾原來所被判處的二個月刑責,就確定不會被執行了。

另外,法院宣告緩刑的同時,有時候會附帶要求被告應履行一定的條件,如被告必須向被害人道歉、必須寫悔過書或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等。鄭姓民眾的案件,法院即要求被告必須向公庫給付85,000元,做為緩刑的附帶條件。

「前科紀錄」

至於何謂「前科」?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前科」的定義,但許多人會將所謂的「良民證」作為是否有「前科」的標準;甚至許多公司於徵才時,亦會要求應徵者須提供「良民證」。所謂的「良民證」,實際上是指警察機關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核發的「刑事案件紀錄證明」,如上面記載「查無犯罪紀錄」,該證明就會被稱為「良民證」。

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的犯罪紀錄,均會被紀錄在前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例如受緩刑的宣告,未經撤銷;法院判決拘役或罰金;法院判決免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等情況,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仍會記載「查無犯罪紀錄」,不會影響良民證。然需要注意,雖然一般民眾透過上開警察刑事案件紀錄證明查詢,可能得到「查無犯罪紀錄」的結果,但司法機關仍得透過內部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查詢知悉每個人過去所有的刑事前案紀錄。不過,這僅是司法人員可得查詢的資料,一般民眾並無法查詢。   

回到前述鄭姓民眾酒駕案例,鄭姓民眾選擇向公庫繳納85,000元獲取緩刑,應該是考量繳錢後,「刑事案件紀錄證明」就沒有紀錄;他當然也可以選擇易科罰金60,000元,但在繳錢後5年內,還是會有紀錄,5年後才不會有紀錄。另外,爭取緩刑宣告還有一個最大的優點,就是緩刑期間一經屆滿,而緩刑的宣告又沒有被撤銷,則原來所宣告的罪及刑均失效,等同沒有被判過刑,也沒有犯過罪。縱使將來不慎再犯其他罪刑,也不會構成累犯。所以,鄭姓民眾爭取恢復緩刑,且繳納85,000元,還是有法律上實質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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