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及資產管理法律及監理諮詢

金融業為受金融監管機關高度監管的行業,為促進金融機構健全經營,並維護金融機構資產之安全及確保會計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金融監理相關法規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內部稽核之依據,使金融危機在發生初期,即得掌握機先,有效防範。我們可與資誠(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會計師團隊以及資訊安全專家團隊,從法律、會計、稅務及資訊安全等面向,提供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法令遵循評估的完整諮詢服務。

另針對全行洗錢暨資恐風險評估(Institutional Risk Assessment, “IRA”)則兼採量化與質化的方式,量測銀行遭受洗錢或資恐活動濫用的風險程度,透過辨識、評估風險程度與態樣,銀行得以所辨識的風險為本,客製設計風險管控措施,達到內控資源效率分配有效化的目標。金融法律服務團隊以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所核可的工作範圍與方法論,協同PwC香港團隊,已於香港提供數家台資銀行香港分行IRA諮詢顧問服務。我們為首批(亦為迄今唯一)於香港提供IRA服務的台灣專業團隊。我們也已應用香港金融管理局核可的評估專案規格,在台灣協助台資銀行總行建置IRA方法論並執行評估。

我們亦曾協助歐系基金經理人查核在台銀行通路的洗錢防制執行狀況,對於銀行通路內部政策流程提出改善建議,以符合歐盟規格要求。此外,團隊接受美系大型銀行業者委任,對其在台子公司的內部政策流程進行全面的法令遵循檢查及落差分析(gap analysis)。

在資產管理方面,我們與資誠稅務團隊合作,共同協助企業與高淨值個人客戶規劃與分析可行的投資方案,包括透過國內外私募基金等架構,將資產進行有效配置及投資。選定方案後,我們也會與國外專業事務所合作(如:開曼律師),協助架設海外投資工具,並就後續方案執行及投資所得之安排提供相關諮詢與服務。

本所長期服務境外基金,協助境外基金在台銷售所產生的各類法務及法遵事項,包括取得註冊核准、準備定期申報與揭露、依事由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或報備,及通路銷售契約之撰擬與審閱等。本所曾接受國內龍頭投信業者之委託,協助投信業者取得盧森堡金融主管機關CSSF之核准設立UCITS Fund,為我國業者進軍歐洲首件核准案。

我們的主要服務包括:

法令遵循

  • 金融機構一般法令遵循諮詢服務
  •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法令遵循評估諮詢服務

AML / IRA

  • 協助金融機構依據經營現況,建置、規劃並執行機構風險評估
  • 對金融機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制度提供諮詢建議
  • 協助評估金融機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成效
  • 協助進行金融機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健檢及出具落差分析報告
  • 提供洗錢防制相關教育訓練

資產管理

  • 協助規劃並分析可行之資產管理架構
  • 依據客戶所選定之資產管理架構,協助撰擬相關合約及法律文件
  • 協調國外事務所,針對資產管理架構提供相關諮詢與服務

境外基金

  • 協助境外基金取得註冊核准、遵守定期與不定期之法遵義務及其他通路法律事項
  • 協助我國資產管理業者取得外國主管機關之核准設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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