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於108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 金融機構宜及早準備

2017-08-08

面對國際日益提升的資訊透明標準,政府已於106年6月發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及第46條之1增訂條文,為未來採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及其它資訊交換機制的法源依據。依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草擬「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並於106年8月8日發布草案預告,徵詢公眾意見。依據該草案,我國預計於108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並將於109年第一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

根據106年6月稅捐稽徵法增訂條文第5條之1及第46條之1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依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加強國際間稅務合作。金融機構和政府具有合法的權力可蒐集和提供個人資訊予外國政府,不受金融與稅務法律相關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CRS盡職審查程序

依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在106年8月8日擬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該草案內容簡扼說明如下:

一、什麼樣的金融機構會受影響

我國的銀行、人壽保險、券商、投信為未來應按該規範進行盡職審查,外商銀行在台分、子行也落入範疇。該等金融機構未來均應進行盡職審查、並依規定申報資訊。

二、什麼樣的帳戶會受影響

依據草案,落入範疇的「金融帳戶」是指由上述金融機構所管理的帳戶,包含存款帳戶、保管帳戶、特定權益或債權帳戶、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等未來都會在申報範圍中。

三、誰會受影響

CRS旨在搜尋「非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未來財政部將公告與我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條約、或協定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國家或地區,金融機構將依據其執行盡職審查的結果,將屬於財政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居民之金融帳戶資訊,申報予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與締約國進行資訊交換。

值得注意的是,本草案也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其帳戶持有人的所有居住國資訊,而非僅審查是否為應申報國的居住者,即所謂的廣泛範圍法(Wider Approach)。

四、金融機構將會如何進行盡職審查程序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審查程序內容包含取得客戶自我證明文件、由客戶自行聲明其稅務居住地,金融機構並需於取得客戶聲明後需要就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居住地址審查、電子紀錄搜尋、紙本紀錄搜尋及相關必要覆核程序等。財政部於CRS草案中並未發布自我證明相關範本,但未來亦不排除由財政部公告一範本供金融機構參考。

CRS正式實施後,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程序第一階段是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107年12月31日帳戶餘額超過美金100萬元者)審查,需在108年12月31號前完成。第二階段,也就是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107年12月31日帳戶餘額未逾美金100萬元者)的審查,則應於109年12月31號前完成。

五、申報期限與相關資訊

未來申報金融機構於每年的5月31日需向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包含姓名、地址、稅務司法管轄地、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針對個人)、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帳戶收入(如:利息、股利、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預計第一次與締約國實施資訊交換將落在109年。

辨識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份  擴充至所有國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陳麗媛表示,為能與國際接軌,此次草案財政部係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訂定的CRS標準為主要參考依據,再就我國的金融體制與實務作必要調整,內容與OECD的規範高度一致。

陳麗媛指出,金融機構應注意CRS規範與FATCA存有許多差異,包括未來客人開戶及購買保單等均需多簽署自我證明、個人帳戶無金額低而可豁免盡職審查的門檻、無不合作帳戶規定等文件;金融機構於取得客戶聲明後需要就其合理性進行判斷等,最重要的是對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份的辨識,從搜尋單一國家─美國、將大幅擴充至所有國家。金融機構雖已有導入與執行FATCA經驗,但仍應儘早深入了解CRS與FATCA的差異、評估導入CRS所需各項資源與時程,以因應新法規的實施時程。

實施CRS  有助提升我國稅務透明度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營運長吳偉臺表示,目前財政部預計以簽訂雙邊協定方式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自動資訊交換。目前台灣簽訂有32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及加拿大等。此32個租稅協定夥伴國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

陳麗媛指出,稅務資訊交換已是國際間的新合作模式,全球目前已經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其中有93國已簽署一份多邊協定,這93個國家的其中一國,未來最多可能與其他92個國家或地區作資訊交換。

吳偉臺進一步指出,實施CRS有助於提升我國稅務透明度,符合國際社會的期待,雖目前擬與現有的租稅協定夥伴以簽署雙邊協定的方式與他國作資訊交換,未來隨著簽署新的全面性租稅協定、甚或與非租稅協定國家/地區(包括低稅負地區)簽署資訊稅務資訊交換條約、均可逐步擴展資訊交換對象;更長遠的未來亦不排除加入多邊協定的機會,以使我國能與廣泛的國際社會共同攜手合作對抗租稅逃漏。

財政部透過105年7月修正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PEM)制度,而CRS可謂各項反避稅規範中最重要的利器之一,我國的反避稅法令已臻完備。吳偉臺建議,跨國企業應高度關注反避稅制度後續發展,思考集團營運及交易模式、無形資產布局、價值鏈佈建調整策略,管理集團稅負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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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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