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稅法研討會登場 公布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2017-04-10

第26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暨2017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於2017年4月10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舉行,本活動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及東吳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臺灣稅法學會、會計研究月刊及稅務旬刊為協辦單位。大陸方面則由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等8位學者代表團來台,為一年一度兩岸稅法學界及實務界的盛會。

本屆兩岸稅法研討會以「納稅人權利保護新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社會公平」為主題,從「兩岸納稅人權利保護」、「房地產稅之建制」、「萬年稅單之困境」、「房產稅改革」等子題探討兩岸所面臨的稅法困境與共同課題。

除研討會外,年度稅法判決之遴選亦為活動重點。今年亦由前財政部長、駐世界貿易組織(WTO)首任代表、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顏慶章先生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的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遴選出今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並於會中發布「2017臺灣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本年度行政法院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普遍認為質與量均有提昇,在眾多優良判決中,經過本屆評審委員仔細思量與討論後,最終係以下列五篇判決獲得多數評審委員之青睞,而獲選為本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其判決內容對於稅法實務的重要性並具有保障人權的高度,摘要如下(以發布裁判日期順序列示):

  • 一、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10 號判決:認為境外轉投資損失應採實質認定原則,判決進一步落實實質課稅原則,同時接軌國際租稅,又能從商業實務中符合現況之公司經營模式作為事實認定及論理之依據,並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值得贊同。
  • 二、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84號:說明對於大法官宣示應定期失效之法律,如尚無除去違憲狀態之新法而形成法律真空狀態時,法院仍應依合憲方式作成裁判,以使稅法判決實質合憲,修正違憲定期失效所形成之弊端,值得肯定。
  • 三、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判字第205 號判決:清楚地釐清了稅法上構成要件效力及確認效力之概念與適用界限,闡明構成要件效力不具備有絕對效力,並據此課以稅捐機關應負之舉證責任及法院之職權調查義務,具體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論理清晰又具有新創性,值得推薦。
  • 四、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586 號判決:本判決雖判納稅義務人敗訴,但針對租稅規避及處罰要件之認定及適用,除在法理上有著極具說服力且具體精彩之論述,又能本於經驗法則作出細膩之觀察與判斷,令人折服。
  • 五、 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630 號判決,對於涉及會計專業之相關概念認定,本判決闡釋除非稅法有例外規定,否則應尊重會計師遵循會計準則之認定結果。本案涉及權責發生制中收入認列時點,本判決在判斷上能同時從法律觀念及會計財稅觀念加以闡述,是實務上難得一見對稅法與會計之聯結有精彩論述之判決。

顏慶章表示:「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在揭櫫人民對國家負有納稅義務,俾可挹注政府施政所需的財源,惟亦莊重宣示租稅法律主義的原則,藉以確保非經由法律的規定,不得使人民負擔租稅。租稅種類不僅須出自法律的規定,課稅對象、標的、稅率及程序等,亦須依法律的方式而形成。從而人民的納稅義務,當然不得以命令為之。」

顏慶章指出,固然租稅稽徵涉及高度的技術性與複雜度,致使法律難以顧及所有細節,須藉由命令予以補充,俾期執行時無所窒礙。惟就上述租稅法律主義的應有邏輯,命令與解釋均不得逾越法律的渠範。從而稅法所衍生的命令與解釋,以及稽徵機關就個案的認事用法,自當接受適法與否的檢視。而納稅人對個案處分倘有異議,即屬相關法院依職權應予裁判的所在。從而法院承辦法官,尋繹稅法的立法意旨,進而審究納稅應有的構成事實,將可對稽徵機關的認事用法,作出毋枉毋縱的裁判。

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名譽理事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強調,舉辦「台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六年來,我們用自身微薄的力量,對默默耕耘、用心審查稅務訴訟案件的法官給予掌聲與肯定,也希望對台灣社會、司法界或法學教育界過去的努力加以肯定,進而產生向上的正面影響力。儘管外界出現「台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似有「理想性過高」的聲音,然而,我們深信,唯有努力讓「現實向理想靠攏,才能推動社會的進步」。我們不敢奢望因「台灣稅法判決評選活動」而立即及全面提升稅務司法判決品質,但過去六年來,我們的確看到相當良好的成效,獲得許多正面的迴響與鼓勵。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法官面對判決的思考角度各有不同,有的法官在積案壓力下,只是看看雙方的意見,由於稅法專業未必其所專精,只要不違反通案(如解釋函令)常選擇稽徵機關之見解、附和其答辯書,進行判決結案;但是,有的法官卻會用其十倍的心力,對各種事實的認定、法律的解釋,竭盡心力地去找資料,鑽研稅法及其背後之審法價值觀及基本法理。其實願意這樣做的法官,背後都有很深的人文素養以及對法學、正義的信仰,從這些優秀的判決,雖不必十全十美,我們可以感受到即使不成為法官而從事其他職業,這樣的人,其人格也是很值得欽佩,其成就亦自然可期。

葛克昌說:「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還是有人能予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因為我們學生從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中,才能陶冶出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人,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推動。」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判決外,另將其餘七則入選判決列為「2017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以發布裁判日期順序列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字第6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7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95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46號判決。

Notes to Editors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於2012 年首度舉辦,為國內各法領域之創舉,遴聘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業界人士16 名組成評選委員會,秉持獨立客觀、超然公正之立場,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評選符合以下兩大指標之優良判決:

  • 第一、此判決在判決發展歷史中,是否有開拓性與原創價值,並具說服力,對租稅法學與實務之發展有重要貢獻。
  • 第二、此判決是否具有人權 (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 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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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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