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經營樣態多元 定義成難題

2016-08-19 經濟日報 劉懿慧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范書華昨(18)日表示,跨境電商經營樣態繁多,如何明確定義應予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的跨境電商,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范書華舉例說,有些跨境電商直接提供電子服務給在台消費者,也直接收取報酬,此種跨境電商為本次預計修法方向的納稅義務人。但若跨境電商間接透過平台提供應用程式、或App下載服務並由平台代收報酬,或透過境內電信公司代收報酬,將出現應以終端服務提供商(跨境電商)或仲介代理人(平台或電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的不同見解,其相對應報繳營業稅金額可能也不相同。

由於電子服務的特性,民眾大多透過行動裝置使用電子服務,資誠會計師周莉莉表示,若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是在國內,但偶爾在其他國家使用跨境電商提供的電子服務,那其勞務使用地的判斷應屬哪一國?是否為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周莉莉認為,目前常見的判斷方式包括買受人的帳單地址、IP位址、付款銀行資料、國際移動用戶識別號(IMSI)國碼或市內電話所在地等,以上判斷方式應可供我國借鏡,做為立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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