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利能力 |
| ‧ |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累計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 |
| ‧ |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達新臺幣1.2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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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資本額或淨值 |
實收資本額(註)或股東權益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 或上市時市值:不少於新臺幣16億元 |
| 每股面額 |
新臺幣10元 |
| 營業記錄期 |
| ‧ |
申請公司或任一從屬公司有3年以上業務紀錄 |
| ‧ |
以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者,其設立年限得以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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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散
最低公眾持股量 |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以上,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不少於500人,且合計占發行總額20%以上或滿1千萬股 |
| 獨立董事 |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至少二人為獨立董事(有一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 |
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 |
| 擇一設置: |
| ‧ |
審計委員會(無監察人者;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不得少於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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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監察人(不得少於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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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準則 |
| ‧ |
依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會計準則 |
| ‧ |
未依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者,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對前述項目所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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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期間 |
| ‧ |
經證券承銷商輔導期間滿6個月或 |
| ‧ |
登錄興櫃股票滿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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